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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拒绝醉驾,生命无价
时间:2023-09-19    来源:义安区法院    点击数:11600

    在刑事案件中,当被告人酒后驾驶被查获,态度恶劣且无悔罪表现该如何处理?跟着法官一起来学法吧!

案情回顾

     日前,安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被执勤民警查获,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,经司法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8.1mg/100ml,已达醉驾标准。公诉机关经审查后,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。安某在侦查阶段不仅多次传唤拒不到案,还屡次翻供,导致前后供述不一致。在庭审过程中,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,不仅不认罪认罚,且毫无悔罪表现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,以危险驾驶罪对安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。

法条链接

    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【危险驾驶罪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       ......

   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   ......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 一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
 前款规定的“道路”“机动车”,适用的有关规定。

法官提醒

      醉驾入刑已多年,醉驾不仅会危害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,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威胁。在生活中,大家要以安某的反面典型案例为镜鉴,切实筑牢“饮酒不开车,开车不饮酒”安全驾驶的思想防线。